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
国务院法制办: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9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7年度开展的第7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清理结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公布。
在开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改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改规章91件(附件4)。同时,对涉及国内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清理意见后,统筹解决。
附件:1. 已废止规章目录
2. 已修改规章目录
3. 拟废止规章目录
4. 拟修订规章目录
5.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章目录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