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工作信息

质检总局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公告

 

质检总局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公告

 

为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按照《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要求,根据当前工作需要,质检总局拟公开选聘4名法学专家、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外聘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质检总局法律顾问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质检总局重要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对质检总局重大行政决策等事务提供专家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应质检总局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为质检总局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调查、论证等服务。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信息的变化,向质检总局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并及时作出提示和说明,提出相关建议。

(五)协助办理质检总局的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案件。作为法律顾问的律所选派1名律师作为驻场律师,负责与所在律所的沟通联络;现场办理应诉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包括拟定答辩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处理日常事务、起草相关文稿等。

(六)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任条件

(一)竞聘法学专家的聘任条件。

在自身教学、研究领域有一定造诣,在业界有良好的声誉,有在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经验者优先,一般应是中共党员。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二)竞聘执业律师及其所在律所的聘任条件。

具备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优质服务;能够保障服务团队负责人和驻场律师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团队负责人具有长期从事行政领域法律事务的专长或者优势,熟悉行政法理论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业务,业绩良好,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代理过质量技术监督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行政案件者优先。

三、权利义务

(一)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待遇等。

(二)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质检总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三)《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及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选聘程序

(一)提交材料。

有意竞聘质检总局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请下载并填写《质检总局法律顾问申请表》(见附件),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一并邮寄至质检总局法规司。参与竞聘的法学专家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有意竞聘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近三年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概况、业务开展情况、办公场所等;以往参与政府法律服务的情况;律师团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职称、执业经历等;拟选派的驻场律师基本情况;为质检总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方案与收费标准。

竞聘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评审。

有意竞聘的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请于1030日前将竞聘材料一式三份送达质检总局法规司,质检总局将统一对竞聘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选聘4名法学专家、1家律师事务所成为质检总局法律顾问。

(三)聘任。

确定聘任成为法律顾问的,质检总局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具体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

联系电话:010-8226065582262160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  质检总局法规司

    编:100088

 

 

 

质检总局法规司

20171013

 
  • 附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申请表.doc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邮编:100088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365号